第2條
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:
一、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 (以下簡稱處理設施) :指事業依本法第二十八
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二款規定自行或共同處理事業廢棄物所設之既有
處理設施。
二、設置處理容量:指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、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取
得許可 (以下簡稱自行或共同處理許可) 之處理設施,為許可之每月
處理量;其他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之處理設施,為每月可處理廢棄物
之最大量。
三、餘裕處理容量:指設置處理容量扣除事業每月所產生並以該處理設施
處理之廢棄物量。
四、處理技術員:指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
之人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