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 ( 91 年 05 月 29 日)
第2條
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:

一、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 (以下簡稱處理設施) :指事業依本法第二十八 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二款規定自行或共同處理事業廢棄物所設之既有 處理設施。

二、設置處理容量:指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、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取 得許可 (以下簡稱自行或共同處理許可) 之處理設施,為許可之每月 處理量;其他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之處理設施,為每月可處理廢棄物 之最大量。

三、餘裕處理容量:指設置處理容量扣除事業每月所產生並以該處理設施 處理之廢棄物量。

四、處理技術員:指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 之人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