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 ( 91 年 05 月 29 日)
第14條
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立即中止提供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接受委託 處理:

一、處理技術員離職時,該事業未依前條規定辦理者。

二、事業場 (廠) 內貯存並以該處理設施處理之廢棄物量超過設置處理容 量。

三、處理設施因故障、天然災害或重大意外事故導致停止運作超過三十日 者。

四、許可期限屆滿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重新取得餘裕量許可文件者。

五、自行或共同處理許可經廢止者。

六、違反相關法規規定,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。

事業依前項規定中止接受委託處理廢棄物者,應於中止之次日起十日內報 請處理設施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備查。

事業於第一項所列之情形消失或完成改善,應報請處理設施所在地之主管 機關同意後,始得繼續接受委託處理其他事業之廢棄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