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 ( 91 年 05 月 29 日)
第10條
事業提供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接受委託處理廢棄物者,應置專任乙級以 上處理技術員一人。但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者,應置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 二人,其中甲級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