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8條
再利用許可證,應記載下列事項:

一、再利用機構名稱、地址、負責人。

二、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、種類(代碼)、名稱、每月許可再利用 數量及用途。

三、核發日期及有效期限。

四、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