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6條
前二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之申請書、再利用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經書面審查 ,其內容資料欠缺者,本部應於十五個工作日內通知限期補正;屆期未補 正者,本部得逕予駁回。

申請書、再利用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經前項書面審查後,本部得邀集相關 領域學者專家及主管機關實質審查,必要時,得至現場勘查。審查後認其 內容有修正必要者,由本部通知限期修正;屆期未修正者,本部得逕予駁 回。

前二項補正、修正次數,合計不得超過三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