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條
前條第四項再利用許可之申請,由再利用機構檢具申請書及再利用計畫書
一式十份,向本部為之。
前項再利用計畫書內容,應包括下列事項:
一、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。
二、清除計畫。
三、再利用計畫。
四、試運轉計畫。
五、污染防治計畫。
六、再利用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。
七、異常運作處理計畫。
八、緊急應變計畫。
九、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或佐證資料。
十、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或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證明文件。
十一、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。
前項各款證明文件為外文者,應檢附駐外使領館、代表處、辦事處或其他
經授權之機構認證之中譯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