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20條
本部得派員或委託相關機構、學術團體至事業及再利用機構進行事業廢棄 物再利用之檢查及輔導,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及說明;事業及再利用 機構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