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2條
本辦法用詞,定義如下:

一、事業:指本法第二條第四項所稱之醫療機構及以衛生福利部(以下簡 稱本部)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之事業。

二、再利用: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、材 料、燃料、工程填料、土地改良、新生地、填土(地)或經本部認定 用途之行為。

三、再利用機構:指從事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前款行為,且經政府機關登 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農工商廠(場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