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15條
再利用申請書、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,其下列各款事項之一有變更者,應 自事實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,檢具相關資料報本部備查:

一、清除方式。

二、清除機具或車輛。

三、產品貯存方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