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4條
再利用申請書、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,其下列各款事項之一有變更者,事
業或再利用機構應檢具相關資料,報本部核准:
一、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之名稱、地址或負責人。
二、試驗計畫之試驗期間。
三、事業廢棄物進廠管制方式或允收標準。
四、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、貯存容量。
五、再利用流程或設施。
六、再利用作業期程。
七、產品名稱、用途或規格。
八、產品檢驗項目、方法或頻率。
九、污染防治方式、設施或規格。
十、再利用後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。
十一、產品庫存量超過貯存容量時之處理計畫。
十二、停業或歇業時未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