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14條
再利用申請書、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,其下列各款事項之一有變更者,事 業或再利用機構應檢具相關資料,報本部核准:

一、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之名稱、地址或負責人。

二、試驗計畫之試驗期間。

三、事業廢棄物進廠管制方式或允收標準。

四、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、貯存容量。

五、再利用流程或設施。

六、再利用作業期程。

七、產品名稱、用途或規格。

八、產品檢驗項目、方法或頻率。

九、污染防治方式、設施或規格。

十、再利用後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。

十一、產品庫存量超過貯存容量時之處理計畫。

十二、停業或歇業時未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