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13條
第四條或第五條申請案,經審查通過之再利用申請書、再利用計畫書,或 再利用試驗計畫書(以下簡稱再利用申請書、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)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依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,重新申 請核發再利用許可證或核准試驗計畫:

一、事業廢棄物種類、名稱、屬性或來源製程變更。

二、事業廢棄物實際再利用總數量逾每月許可再利用總數量百分之十。

三、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原理改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