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 ( 91 年 05 月 01 日)
第5條
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於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者,應於其原因 消滅後繼續進行改善,並於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,檢具相關資料,向處 分機關申請重新核定改善期限。

前項處分機關為執行機關,且其核定之改善期間超過九十日者,該執行機 關應轉請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機關核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