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 ( 91 年 05 月 01 日)
第2條
執行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 (以下均簡稱處分機關) 依本法為行政罰,應 於處分書載明處分事由,其須限期改善者,應載明改善內容、期限、完成 改善之應檢具證明文件及屆期未改善完成者,按日連續處罰之相關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