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  ( 91 年 03 月 13 日)
第2條
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執行機關 (以下簡稱扣留機關) 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 規定扣留清除機具、處理設施或設備 (以下簡稱清理機具設施) ,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