科學工業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 ( 90 年 08 月 29 日)
第8條
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定期向管理局申報營運、操作及檢測紀錄,其申報及 保存方式,比照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之規定。

管理局得派員進行前項申報紀錄資料之調閱及追蹤查核,共同清除處理機 構應配合相關資料之提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