科學工業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 ( 90 年 08 月 29 日)
第4條
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具備條件如下:

一、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;所加入之清除處理廢棄物專業機構 總投資比率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。

二、置專任清除管理員一人、處理管理員二人以上。

三、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者,應由乙級或甲級清除管理員、處理管理員負 責管理,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者,應由甲級清除管理員、處理管理員 負責管理。

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業務範圍以清除處理園區廢棄物為原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