科學工業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 ( 90 年 08 月 29 日)
第3條
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先取得園區管理局 (以下簡稱管理局) 之設置許可後 始得設置。設置完成後,並應向管理局申請核發共同清除處理操作許可證 後,始得清除處理廢棄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