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條
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:
一、廢棄物:係指由科學工業園區內產出,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及第十
條之一所認定之一般及事業廢棄物。
二、共同清除處理機構:係指由產出廢棄物之園區內設立之機構共同投資
,或園區內設立之機構聯合具清除處理廢棄物專業機構加入投資,所
設立之股份有 限公司。
三、廢棄物清除、處理管理員 (以下簡稱清除、處理管理員) :係指取得
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(以下簡稱環保署) 核發之甲、乙級廢棄物清除、
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,且受僱於共同清除處理機構,從事廢棄物清除
、處理業務之管理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