科學工業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 ( 90 年 08 月 29 日)
第2條
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:

一、廢棄物:係指由科學工業園區內產出,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及第十 條之一所認定之一般及事業廢棄物。

二、共同清除處理機構:係指由產出廢棄物之園區內設立之機構共同投資 ,或園區內設立之機構聯合具清除處理廢棄物專業機構加入投資,所 設立之股份有 限公司。

三、廢棄物清除、處理管理員 (以下簡稱清除、處理管理員) :係指取得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(以下簡稱環保署) 核發之甲、乙級廢棄物清除、 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,且受僱於共同清除處理機構,從事廢棄物清除 、處理業務之管理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