科學工業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 ( 90 年 08 月 29 日)
第13條
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經管理局撤銷或廢止許可後,其未完成之清除處理業務 ,應於限期內由原股東委託合法之清除、處理機構代為清理,並將執行完 成之報告書提送管理局核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