科學工業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 ( 90 年 08 月 29 日)
第10條
清除、處理管理員從事共同清除處理業務,應負責其所受僱之共同清除處 理機構廢棄物清除、處理操作之管理,並應審查簽署管理局或環保署指定 申報之相關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