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 ( 91 年 11 月 20 日)
第6條
縣環境保護局依本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一般廢棄物工作調整,應於中 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前,檢具工作調整計畫,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。

前項工作調整計畫內容,包括下列事項:

一、調整之時程。

二、人員、機具、設施之調整。

三、財務計畫。

四、其他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