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 ( 91 年 11 月 20 日)
第5條
縣環境保護局依本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完成一般廢棄物工作調整前,鄉 ( 鎮、市) 應自行設置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,並將處理方法及地點,報縣環 境保護局核准後,自行處理所轄之一般廢棄物。但經縣環境保護局指定處 理場所者,鄉 (鎮、市) 公所應備置適當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車輛,清除一 般廢棄物至縣環境保護局指定之場所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