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 ( 91 年 11 月 20 日)
第2條
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:

一、全國性廢棄物清理政策、方案與計畫之策劃、訂定及督導。

二、全國性廢棄物清理法規之訂定及釋示。

三、全國性廢棄物清理工作之督導、獎勵、稽查及核定。

四、全國性廢棄物清理人員之訓練及管理。

五、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政策之訂定及督導。

六、廢棄物檢驗測定機構之許可及管理。

七、全國性廢棄物清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。

八、廢棄物清理之國際合作及科技交流。

九、廢棄物輸入、輸出、過境及轉口之督導。

十、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入、輸出、過境及轉口之同意。

十一、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管理及運作。

十二、涉及二直轄市、縣 (市) 以上廢棄物清理之協調及督導。

十三、其他有關全國性廢棄物清理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