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 ( 91 年 11 月 20 日)
第13條
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但書所定之產業用料需求,得由用料需求之事業或 公會,檢具下列文件,分送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後 公告之:

一、產生源、主要成分及有害成分說明。

二、國內使用現況,包括相關事業、料源、用途及使用量。

三、過去三年進口量之統計。

四、未來三年需求量之評估。

五、替代用料及其料源之評估。

六、污染防治設施。

七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