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 ( 92 年 02 月 07 日)
第9條
本部核發前四條規定之許可證,其審查期限自受理申請日起算六十日,情 形特殊者,其審查期限得延長一次。

本部於核發共同清除、共同處理機構許可證時,應副知環保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