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 ( 92 年 02 月 07 日)
第7條
共同清除機構設立完成後,向本部申請共同清除營運許可證時,應檢具下 列相關文件:

一、申請表。

二、組織章程。

三、共同清除機構設立許可證。

四、清除技術員資格之證明文件。

五、教育機構廢棄物清除設施及工具清冊 (含清運工具車籍資料) 。

六、營運管理計畫書。

七、教育機構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去處證明文件。

八、其他經本部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