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6條
共同處理機構籌備單位向本部申請設立許可證時,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:
一、申請表。
二、會員名冊 (含各會員名稱) 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。
三、教育機構廢棄物處理設施規格功能、處理能力說明書。
四、處理設施用地之相關證明文件。 (如土地使用分區、土地所有權狀、
使用同意書等)
五、工程計畫說明書。 (含進度表、設置規模等)
六、污染防治計畫書。
七、營運管理計畫說明書。 (含教育機構廢棄物種類、來源等)
八、教育機構廢棄物最終處置方式。
九、財務計劃書。
十、其他經本部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