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 ( 92 年 02 月 07 日)
第3條
共同清除、共同處理機構應置下列人員:

一、共同清除機構:甲級廢棄物清除技術員一人,專任。

二、共同處理機構:乙級以上廢棄物處理技術員二人,專任,其中甲級廢 棄物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