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 ( 92 年 02 月 07 日)
第11條
共同處理機構應於取得設立許可證之次日起三個月內開工,並於完工驗收 後之次日起三個月內,申請核發共同處理操作許可證。

共同處理機構有特殊原因經本部核准者,不受前項期限之限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