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 ( 92 年 02 月 07 日)
第10條
共同清除營運許可證及共同處理操作許可證應登載事項如下:

一、核准字號及日期。

二、機構名稱及地址。

三、負責人姓名、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。

四、場 (廠) 地點。

五、清除、處理教育機構廢棄物之種類及代碼、數量、處理方法、中間處 理或最終處置地點等相關事項。

六、有效期限。

七、會員名冊 (含各會員名稱) 。

八、其他經本部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之登載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