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 ( 100 年 10 月 24 日)
第9條
第六條至前條之申請文件經書面審查,其內容資料欠缺者,經濟部應於十 個工作日內通知限期補正;屆期未補正者,經濟部得逕予駁回。

經前項書面審查後,經濟部得邀集學者、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實質審 查,必要時,得進行現場勘查;實質審查後,經經濟部通知限期修正申請 文件,而屆期未修正者,經濟部得予以駁回。

經經濟部通知補正或修正申請文件,其補正及修正總日數逾九十日者,經 濟部得予以駁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