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 ( 100 年 10 月 24 日)
第8條
前條第八款之試運轉,共同處理機構應於設置完成後,提報試運轉計畫書 一式十份,送請經濟部核定後,依試運轉計畫書進行測試;試運轉期限以 三個月為限,必要時,得申請展延。

試運轉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內容:

一、試運轉之廢棄物種類、來源、數量及清運計畫。

二、廢棄物處理設施、設備及工程圖說。

三、試運轉方法、程序、步驟及日期。

四、採樣、監測及其品管計畫。

五、緊急應變措施。

六、其他經經濟部指定之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