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 ( 100 年 10 月 24 日)
第5條
共同清除、共同處理機構應置之專業技術人員規定如下:

一、共同清除機構:從事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者,應置專任乙級以上 清除技術員或處理技術員一人;從事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者,應 置專任甲級清除技術員或處理技術員一人。

二、共同處理機構:從事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者,應置專任乙級以上 處理技術員一人;從事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者,應置專任甲級處 理技術員一人。

同一機構兼具共同清除與共同處理許可資格者,其處理技術員得兼任清除 技術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