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 ( 100 年 10 月 24 日)
第24條
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共同清除、共同處 理許可者,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日起一年內,完成業外股東投資比例變動 ,並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