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 ( 100 年 10 月 24 日)
第21條
共同清除、共同處理機構之許可及其展延、變更、撤銷或廢止,經濟部應 副知環保署及機構所在地之環保主管機關。

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者,經濟部得副知環保署、事業及機構所在地之環保 主管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