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 ( 100 年 10 月 24 日)
第20條
共同清除、共同處理機構終止營業或經經濟部撤銷或廢止許可後,其未完 成清除、處理之廢棄物,共同清除、共同處理機構及其產出事業廢棄物之 法人股東應於經濟部指定之期限委託合法之清除、處理機構代為清除處理 ,並將執行完成之報告書送請經濟部、環保署及機構所在地之環保主管機 關備查;逾期不為清除處理者,依本法第七十一條之相關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