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 ( 100 年 10 月 24 日)
第11條
共同清除、共同處理許可證應登載內容如下:

一、機構名稱及地址。

二、負責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。

三、場(廠)地點(清除許可證除外)。

四、清除或處理廢棄物之種類、代碼、數量、處理方法。

五、許可期限。

六、其他由經濟部指定之登載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