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 ( 105 年 08 月 17 日)
第2條
公告指定業者(以下簡稱業者)依本法規定繳交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用,至 少百分之七十撥入本基金,其餘撥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。

但八十八會計年度以百分之六十撥入本基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