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 ( 105 年 08 月 17 日)
第11條
本會應於本署指定公告之金融機構(以下簡稱金融機構)開立帳戶,供業 者依法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之用,並辦理本基金收支及保管之業務。

前項基金戶名及帳號由本署公告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