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  ( 95 年 01 月 19 日)
第5條
環境保護機關於執行廢棄車輛移置前,應詳細核對勘查紀錄,確認車輛類 別、廠牌、顏色、停放地點、號牌號碼或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或車輛特徵 無誤後,即移置至指定場所。

環境保護機關於執行移置過程時,如遇車輛所有人主張其權利,經查屬實 者,應再令其限期清理,逾期未清理,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移置,經公告 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,移送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