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 處理 ( 106 年 11 月 03 日)
第31條
灰渣採穩定化法處理後以衛生掩埋處理者,應獨立分區掩埋,並應符合下 列規定:

一、設置獨立之滲出水收集系統及獨立分區設施,以雙層不透水材質所構 築,並設置間隔堤(牆)及防止滑動、崩塌之設施,並符合第二十九 條之規定。

二、每季定期檢驗滲出水處理後之水質,如發現重金屬項目超過放流水標 準或下游之地下水監測井有重金屬污染之情形者,應速採取適當之補 救措施。

三、獨立分區掩埋處理之區域或專屬灰渣掩埋場,得不受第二十九條第一 項第八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限制。

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前已完成建造、建造中、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已完成 工程發包簽約之衛生掩埋場,得以既有掩埋場滲出水收集系統收集滲出水 ,並加強防止雨水滲入處理,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限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