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 處理 ( 106 年 11 月 03 日)
第27-1條
灰渣及其處理後衍生物之產出、貯存、清除、處理、再利用,應準用本法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,以網路傳輸方式,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 管機關申報。

灰渣及其處理後衍生物之清運機具,應準用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,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