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 處理 ( 106 年 11 月 03 日)
第26條
一般廢棄物採堆肥處理者,各項設施除應符合第十九條規定,並應符合下 列規定:

一、具防止地表水流入醱酵及腐熟之設備或措施。

二、施用農地之堆肥,除高速堆肥外,醱酵過程中,醱酵堆中心溫度應維 持在攝氏四十五度至七十度間及最少七天維持攝氏五十度以上,並符 合肥料管理法之規定。

三、堆肥供作土壤改良或園藝植物栽培使用時,應防止造成土壤或地下水 之污染,並得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