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 處理 ( 106 年 11 月 03 日)
第20條
一般廢棄物採破碎、分選及壓縮處理者,其設施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,並 應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具備防止及警示火災、爆炸之功能。

二、具備防止噪音、臭味及污水處理之設備或措施。

三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