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 處理 ( 106 年 11 月 03 日)
第19條
一般廢棄物之處理設施,應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具堅固之基礎結構。

二、設施與廢棄物接觸之表面採抗蝕材料構築。

三、周圍具防止地表水流入之設備。

四、具污染防治設備及防蝕措施。

五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