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 ( 106 年 05 月 12 日)
第2條
有害事業廢棄物以下列方式依序判定:

一、列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。 二、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。 三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