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 申請與審定 ( 89 年 10 月 18 日)
第6條
主辦機關之申請經本署審查同意後,垃圾委託焚化處理承諾書應立即送服 務區內鄉 (鎮、市) 民代表會同意;主辦機關應同時擬具垃圾委託焚化處 理計畫書報請本署初核後,送請議會審議通過,再層報本署核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