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 申請與審定 ( 89 年 10 月 18 日)
第5條
主辦機關於規劃收集清運服務區域,勘選建廠用地,並選擇辦理模式後, 應檢附垃圾焚化廠預定計畫申請書及鄉 (鎮、市) 公所出具之垃圾委託焚 化處理承諾書,依第六條規定程序層報本署提出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