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 公民營機構之遴選 ( 89 年 10 月 18 日)
第20條
投標商提送投標書件應包括事項如下:

一、投標商之技術與財務資格及其證明。

二、投標商成員廠商業績及其證明。

三、以 BOO 模式辦理時,投標商應依投標須知規定提出下列建廠用地資 料: (一) 地籍圖、土地登記簿謄本、土地所有權狀。 (二) 土地所有權人之使用同意書,應依照下列事項辦理: 1 私有土地:應檢具土地所有權人之使用同意書。 2 公有土地:應檢具土地資料專案向主辦機關申請,由主辦機關函 詢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後,免由投標商附具公有土地使用同意 書。 3 國營事業土地:應檢具國營事業之土地釋出同意書。 (三) 廠區範圍、面積及使用現況 (附照片) 。 (四) 廠區配置規劃。 (五) 廠區外公共設施開發計畫 (如道路、排水、輸配電設備) 。 (六) 廠區地形、地質等初步背景資料。 (七) 環境敏感條件查核表及說明。

四、興建營運計畫書,其內容如下: (一) 廠區設施配置計畫。 (二) 開發興建計畫。 (三) 營運計畫。 (四) 財務計畫。 (五) 得標後在國內成立興建營運公司之籌設計畫、資本額、發起人認股 之比率、認股書及繳納股款之資力證明。

五、其他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