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0條
投標商提送投標書件應包括事項如下:
一、投標商之技術與財務資格及其證明。
二、投標商成員廠商業績及其證明。
三、以 BOO 模式辦理時,投標商應依投標須知規定提出下列建廠用地資
料:
(一) 地籍圖、土地登記簿謄本、土地所有權狀。
(二) 土地所有權人之使用同意書,應依照下列事項辦理:
1 私有土地:應檢具土地所有權人之使用同意書。
2 公有土地:應檢具土地資料專案向主辦機關申請,由主辦機關函
詢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後,免由投標商附具公有土地使用同意
書。
3 國營事業土地:應檢具國營事業之土地釋出同意書。
(三) 廠區範圍、面積及使用現況 (附照片) 。
(四) 廠區配置規劃。
(五) 廠區外公共設施開發計畫 (如道路、排水、輸配電設備) 。
(六) 廠區地形、地質等初步背景資料。
(七) 環境敏感條件查核表及說明。
四、興建營運計畫書,其內容如下:
(一) 廠區設施配置計畫。
(二) 開發興建計畫。
(三) 營運計畫。
(四) 財務計畫。
(五) 得標後在國內成立興建營運公司之籌設計畫、資本額、發起人認股
之比率、認股書及繳納股款之資力證明。
五、其他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