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 公民營機構之遴選 ( 89 年 10 月 18 日)
第16條
主辦機關應參照本署訂頒之垃圾焚化廠建廠技術及操作規範、契約範例等 興建及營運相關規定,製作招標文件,經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,公告招 標遴選。